三亞舊設備回收公司_舊顯示器回收_佛山回收舊電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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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府[2008] 171號,各縣人民政府,各區行政委員會和市政府所有有關單位:《三亞市循環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政府的常務會議,現在發布給您。請按照進行。 2008年7月25日三亞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是加強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范可再生資源回收行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經濟社會發展。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這些措施。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已經喪失全部或部分原始使用價值,可以回收利用的各種類型的資源。他們重新獲得使用價值。浪費。可再生資源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件,廢印染材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學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金屬,是指機械制造,建筑,鐵路,通訊三亞舊設備回收公司,電力,水利,油田,國防等部門使用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以及其他失去原始使用價值的生產領域。本辦法所稱廢物和舊市政公用設施,是指由于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而形成的市政公用設備,儀器,雕塑,電纜,通訊設施和其他材料。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可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以及從事有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對報廢的車輛,用過的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進行回收,請遵循這些規定。第四條市政府應當在行政區域加強對可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的管理,并將可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發展計劃。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采取有利于發展可再生資源循環產業的新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促進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的產業發展。第六條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管理應避免環境污染,改善城市面貌,維護社會秩序。第七條可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要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分配和全面控制的原則。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可再生資源回收網絡的優勢,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鼓勵可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和社區標準化回收站的建設。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積累和銷售可再生資源的義務,并有權揭露和舉報破壞或濫用可再生資源的違反法規的法律。第二章責任分工第九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是我省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責是:(一)制定我省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計劃,并在組織實施之前向市政府報告。(二)負責在我省進行可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備案和注冊。我省,應當禁止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制度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其他任務的管理。第十條建立以商務部門為牽頭管理單位的聯合管理機制,各部門積極配合并參與管理。和改革,公安,消防,工商,國土資源與環境資源部門,綜合行政執法,規劃建設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可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的管理。具體的分工是:(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研究和提出新政策以促進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并組織實施可再生資源依賴于新技術和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以及產業化。示威游行。(二)公安機關負責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公共安全管理。 (三)消防部門負責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消防管理。(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經營者頒發營業執照,并監督和管理管理可再生資源交易市場中的業務活動(五)土地,環境和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土地并負責其轉讓) (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理回收活動中的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并拆除依法非法建造的垃圾回收場。關機。(七)規劃和建設行政部門tment負責在城市發展計劃中列出可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調對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第三章回收經營管理第十一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本市可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規劃。

                            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三亞市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網絡布局方案。回收產業發展規劃和回收網絡布局規劃,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商務局實施后,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可再生資源網點包括臨時回收站,收集運輸中轉站,收集分配中心。臨時回收站主要負責城市社區和城鎮中的廢料回收。臨時回收站不得將回收物品露天存放。臨時社區回收站應將當天回收的廢物轉移到配送中心,鄉鎮臨時回收站應將當天回收的廢物轉移到收集和運輸轉運站,以便每天對其進行收集和清潔,以確保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收集運輸中轉站主要負責收集城鎮和國有農場臨時回收站回收的可再生資源,對可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和分類,然后將回收的可再生資源轉移到配送中心。收集和分配中心應具有分類存儲地點,初級處理,回收設備和交易等功能。配送中心主要負責收集社區臨時回收站,鄉鎮收集運輸中轉站回收的可再生資源,并根據可再生資源的分類標準和質量進行分類,分類和簡單處理,實現合理化。通過市場運作分配可再生資源,并使其便于使用可再生資源在公司進入購買市場的公司的幫助下,促進資源的有序流動。沒有回收站,存儲站,資金或回收設備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可再生資源的回收業務。第十三條從事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活動(包括臨時循環利用站,集輸轉運站,配送中心),應當取得區商務部門網絡布局方案確認文件,并申請產業化。并依法取得商業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從事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變更記錄事項時,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從工商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五條:回收廢金屬的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公安廳備案。 。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地址,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劃確認文件副本,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證副本,臨時居留證副本等。前款所列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自工商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代表變更向省公安機關申請。程序。第十六條鐵路,礦區,油田,港口和機場,軍事禁區,大型企業建筑工地,金屬鋼鐵冶煉企業以及建筑工地3000米以內的環境敏感縣,不得為建立生產性基地做準備。廢金屬回收網點。第十七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可再生資源回收人員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可再生資源回收從業人員應參加培訓,并具有有關可再生資源回收的必要知識。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可再生資源,應當轉讓給具有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資格的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其中,生產廢金屬只能轉移到有資格回收生產廢金屬的可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修和管理單位需要處置廢棄的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移交給具有回收生產性金屬廢料資質的可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通過拍賣轉讓可再生資源的,拍賣人應當檢查投標人的資格證書以進行回收利用。未依法取得再生資源回收資格證書的,不得參加招標。第十九條生產企業在生產中需要使用可再生資源作為原料的,應當向可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具有可再生資源經營資格的個體工商戶購買,不得向企業或個人購買。尚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工商業戶。購買。第二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總體規劃,逐步實施城市垃圾分類,回收和處理,并利用城市垃圾的回收利用。第二十一條商務,公安,工商,環保,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可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監督管理,及時取締違法行為。回收資源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接受商務,公安,工商,環保,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四章回收業務規則第二十二條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回收,儲存,加工和加工可再生資源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城市外觀,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措施避免環境污染。第二十三條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準備的可再生資源回收場所,應當按照統一標識,統一服裝,統一價格,統一稱重,統一汽車,統一管理,規范經營的要求進行循環經營。

                            第二十四條可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以下物品:(一)槍支彈藥;(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其他危險物品及其容器; [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識別標準和識別方法識別的國家危險廢物清單或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四)高鐵,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專用設備,礦山,水利,勘測,城市公共設施和消防設施;(五)經報告要搜尋物品或可疑物品的公共安全機構;(六)淫穢物品;(七)法律,其他根據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回收過程中發現上述物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十五條可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資源回收運營商競標市政公共設施,應當將其出售給公安機關。賣方應要求獲得市政公共設施管理者簽發的廢止證明,并應如實登記賣方單位的名稱,處理者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證號碼。如果賣方未提供廢品證明,則不允許招標。第二十六條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金屬時,應當如實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級,并與其他廢物分開存放。賣方為單位的,應當核對轉讓單位出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轉讓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如果賣方是個人,則應如實登記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和身分證字號。注冊數據至少應保存兩年。

                            第二十七條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公安機關在經營活動中已經通知不明來源的財產,涉嫌財產或者市政公共設施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扣留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財產或者涉嫌財產,并制定拘留清單。查明屬于財產的物品,發現不屬于財產的,應當依法及時退回;發現屬于財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八條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二手商品的招標,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二手商品流通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移動式回收活動,回收人員應當佩戴單位統一印制,在商務主管部門監督下的回收人員證,并由單位統一印刷印制。由縣商務廳監督的統一標簽。第三十條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移動式循環利用活動,不得大聲喊叫,喧鬧打擾公民,不影響單位,公民在辦公室,學校,醫院,軍事和居住區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它們不應隨機填充。雜物,焚燒垃圾。第三十一條可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和處置的全過程,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技術新政策,技術規范以及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二條回收利用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保密工作的宣傳教育,不得投標含有國家秘密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如果有任何國家機密文件和材料要出售,則必須立即向縣保密部門或縣商務部門報告,并且不得自行處理。第三十三條促進和支持可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可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應根據不同的材料和用途對招標的可再生資源進行分類和中間處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建設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術開發利用不同類型和質量的可再生資源,逐步促進資源回收產業的再生產業化。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資源循環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期限內拒絕拒絕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對可再生資源利用經營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向公眾發布。第三十五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牌經營調查,處罰,取締辦法》的規定處罰。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業務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照《資源循環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發布警告,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他們拒絕在時限內進行更正,則情況可能被認為是嚴重的。 ,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將被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三亞舊設備回收公司,并可以向公眾宣布。第三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未如實登記購買生產性廢金屬的招標,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廢金屬采購行業公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依照《可再生資源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糾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的罰款。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三十九條可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財產或者涉嫌財產,但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回收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復教學沒有糾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商業,公安,工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瀆職謀取私利的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25日起施行。三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9日發布《三亞市廢舊物資回收市場管理辦法》(三府[2003] 48號)。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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