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安裝監控 關于發布《汕頭市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已廢止)

                            汕頭安裝監控 關于發布《汕頭市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已廢止)

                            關于印發《汕頭市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汕頭市環[2010] 356號

                            所有區(縣)環保局,高新區,保稅區環保局,市局大隊,直屬單位,部門(部門)及有關污染物排放單位:

                            為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提高環境管理的科學化和信息化水平,按照有關污染源人工監測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建設,管理和應用。在國家和省兩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我局研究制定了《汕頭市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管理辦法》。請仔細實施它們。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

                            2010年8月30日

                            汕頭市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污染源的動態監管,提高環境管理的科學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據國家和省級污染源人工監測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條例》,對污染源進行管理。該城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這種管理方法。

                            第二條市環境保護局對本市污染源人工監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根據上級規定和城市環境,確定應安裝人工監測設備的污染源范圍。管理要求,并制定工作計劃。按照市級局的統一部署部署區(縣)環保局(分局),組織實施人工污染源監測。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局專門承擔省級人工監測中心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對重點污染源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進行監督管理。高于省級控制和城市排污單位。市(縣)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管理與實施檢查指導。

                            區(縣)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專門負責本級污染源人工監測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并對自動污染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進行監督管理。管轄范圍內的污染物源監控系統。

                            第四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定期對污染源在線檢測設備進行比較和檢測,并提交數據有效性意見;環境信息機構協助環境保護機構和環境監督機構維護和管理人工監測系統網絡。

                            第五條正常運行情況下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結果,應作為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建設遵循總體規劃的原則,要確保重點,要注意平時,在限度內行事,切合實際。

                            第7條以下污染源必須安裝自動污染源監視系統:

                            (一)被列為國家,省和市的主要空氣污染源;垃圾焚燒廠;額定蒸發量為20噸或以上的輔助爐以及等效排放的廢氣排放公司。

                            (二)被列為國家,省和市水控制中心的主要污染源;城市污水處理廠;城市垃圾填埋場;需要支持污水處理設施的印染,造紙,化學,電鍍和其他重度污染行業;一般工業需要配備污水處理設施,平均日排污量超過200噸。

                            對于其他需要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污染源,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污染控制要求另行發布污染源人工監測計劃。

                            第八條污染源手動監測計劃中的污染物,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建造和安裝手動監測設備和配套設施,并連接到環境保護部門的手動監測平臺。

                            第9條安裝在污染源現場的自動污染源監視系統(稱為現場監視系統)是污染者的污染修復設施的一部分。污染者負責現場監控系統的安裝,訪問,操作,維護和驗證,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現場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聯網費用由污染者負責;環境保護部門監控中心的建設汕頭安裝監控,運營,維護和聯網費用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環評批復應當明確監測系統的現場建設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審批的要求,建設和安裝人工監測設備及配套設施,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將監控系統的現場檢查通過作為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初步檢查的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現場監控系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線檢測儀器應為通過了環境保護部指定的環境檢測儀器計量機構的適用性檢驗的產品,并應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設備進行操作,使用和維護。相關的國家環境測試技術規范程序已完成。

                            (二)數據采集設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污染源在線手動監視(監視)系統數據傳輸和套接字標準技術規范;自動監視設備通過寬帶互聯網穩定地連接到監視中心;時間監測(監測)讀數穩定,可連接縣環保部門監測中心平臺,不失真,數據結構和格式與監測中心數據庫兼容。

                            (三)應根據相關要求對排污口進行標準化。監測(監視)點和設備安裝應確保代表性和安全性,并且系統應配備故障重啟恢復裝置。

                            (四)實施現場管理人員和崗位責任制,定期校準系統以及設備故障預防和處置系統,以確保電源和通信線路正常,并應及時修復和報告故障。

                            第十三條監測系統的現場建設是基于對污染修復設施運行狀態的在線監測,并為重點工程安裝了在線污染檢測設備。

                            (一)國家控制廢水關鍵污染源,熱電廠必須安裝廢氣(流量),煙灰,SO 2、 NOx在線檢測設備和水塔口視頻監控設備;熱電廠還應安裝在線監測廢水處理設施的關鍵動力設備負荷電流設備。

                            (二)每天排放量超過4000噸(或200噸/小時)的國家控制的污水污染源,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和重度污染行業,必須安裝COD,PH在線監測儀和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廠還應安裝濁度,總氮和其他物品的在線監測器,等比例采樣器以及排水口的視頻監測設備。

                            (三)手動監測計劃中列出的其他污染源應配備用于在線監測污水或廢水排放以及在線監測污染修復設施關鍵動力設備的負荷電流的設備;不提供城市供熱完全使用且未安裝自吸水計量裝置的排污裝置應安裝用于監控供水電機負載電流的設備,具體的關鍵污染源應根據需要使用其他監控設備進行修改。

                            上述污染治理設施的關鍵動力設備主要包括窯爐除塵加熱電機,靜電除塵器電場,脫硫脫硝系統增壓風機和加藥設備,排煙旁路開關,污水處理改進泵,生化供氧設備。鼓風機,氣浮和溶解空氣壓縮機,計量泵或混合器,污泥泵,污泥脫水器等。

                            第十四條監測系統的現場初步檢查實行分級責任制。市環保局負責市級以上控制和市政管理企業的主要污染源,縣(縣)環保部門負責其他污染源。接受步驟:

                            (一)安裝,調試并連接到互聯網的自動監視設備后,污染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初步檢查申請,填寫初步檢查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初步檢查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檢查。如果符合條件并安裝了在線檢查設備,污染者應委托檢查機構進行檢查。比較試驗,并作比較;對于試驗報告,如果比較數據不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污染者整改,整改結束后申請初檢。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行了現場初步檢查會議,并通過數據審查和現場核實產生了初步檢查意見。

                            (四)如果驗收合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出具初步檢驗合格文件;如果驗收不合格,則應向污染者發出整改通知書,并組織初步檢驗。整改完成后。

                            第15條放電器不得拆卸,閑置或異常使用手動監控設備。需要修理,停用,拆除或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應事先報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污單位報告之日起7日內給予批準。

                            第十六條當現場監控系統由于某種原因不能正常運行時,污染者應查明原因,及時進行維護,并在24小時內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如果在48小時內未能修復,則應委托環境監測部門進行手動測試以提交數據,并將修復或更新計劃報告給環保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報告或未在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時間內未完成維修任務,應視為故意使用了手動監控系統。

                            第十七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測試是污染排放監管的重點。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污染物現場監測系統的檢查和評價,并任命專人負責監測中心平臺的建設。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監測系統的現場在線檢測數據評價,并同時記錄在線檢測數據,以便在定期檢查和監督檢查污染源時進行比較。其中:國家控制的企業污染物在線測試儀器每季度進行不超過一次的比對測試,其余的在線測試儀器每六個月不進行一次以上比對和測試。

                            第十九條市(區)縣監控中心平臺管理人員負責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狀態,監控數據異常變化,確定故障原因并實施系統維護,開發應用程序。該軟件基于環境管理要求,并由時代辦公室上級監控中心發布預警風暴,對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監控平臺中的問題進行預警,通知和監督。當系統出現故障時,請按照以下步驟操作:

                            (一)是由于系統平臺本身所致,無法在常規恢復操作后消除故障,請與平臺軟件開發人員聯系以進行檢查和維修;

                            (二)如果是監視系統現場側的故障,請與排放者的現場管理人員聯系以進行故障排除;如果無法糾正該故障,請指示污染者與監視設備維護提供商聯系以尋求解決方案。檢查和維修;

                            (三)是遠程網絡通信的障礙,發生故障的一方(現場或監視中心平臺)應協調網絡服務提供商進行檢測和修復;

                            (四)是人為誘使封鎖電源,通信連接或私下拆卸,閑置或破壞手動監測設備,并通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它。

                            (五)如果監測測試數據偏離合理范圍,請通知環保主管部門的環境監管機構跟進調查。

                            第二十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監測系統現場運行的檢查,并將其納入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日常檢查中。在偽造的情況下,例如發現監視設備的人為損壞,故意影響監視設備的正常運行或現場數據與網絡報告的數據不一致,應進行認真的調查和證據收集,應當依法結案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人工監測動態管理清單,實行定期的污染源監測報告制度。

                            區(縣)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應當于上個月向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機構報告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變更和處置情況;市環保局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5天內審查重點。每六個月一次禁止向省環保廳報告污染源監督狀況,并禁止全系統運行管理狀態,預警發布和響應狀態以及人工監控系統行為的異常使用。

                            第22條監控系統的現場操作可以由污染者獨立操作,也可以由污染者委托的合格第三方進行操作。

                            不具備現場操作,管理或維護監視系統技術能力的污染者,應委托合格的第三方進行專業的操作,管理或維護,以確保現場監視系統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充分掌握監測數據的邏輯關系汕頭安裝監控,禁止依法偵查違法行為,加強環境管理領域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應用,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在環境保護監督執法中的作用。重要的技術支持角色。

                            (一)在線檢測數據超出標準的污染者被查封為涉嫌非法排放污染物。

                            (二)懷疑其污染處理設施中關鍵動力設備的電源已打開且不符合修復過程條件的排放器。

                            (三)檢查排污量與通過在線監測測得的供水量之間的差距大于20%的污染者,并非法設置秘密管道以涉嫌違反法規和非法排放沒有合理解釋的部分。廢水應根據未處理的原水含量計算。

                            第二十四條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納入城市(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對表現突出,表現突出的給予獎勵。效果不佳會受到通知和批評。

                            第二十五條污染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并確保污染源的正常運行。檢測設備,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 《污染源自動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未安裝自動污染源監測系統,或者未經過初步檢查或者未通過初步檢查,并且主要項目即將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應當遵守第70條《水污染預防法》。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污染人故意使用自動污染源監測系統,或者拆除,閑置或者破壞自動污染源監測系統的,依照第七十三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污染者在監督檢查中對自動污染源監測系統進行欺詐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控制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執行,并在上級新政策變更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30條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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