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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6日,中國輕騎集團煙臺內燃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內燃機公司)與徐州裝載機廠簽訂了物物交換協議。雙方同意,徐州裝載機廠將向青島內燃機公司ZL50E提供一臺99066型裝載機,總價為33.9萬元;煙臺內燃機公司履行了協議規定的義務后,徐州裝載機廠將其交給煙臺內燃機公司取車。證明副本以及加載程序證書和密鑰。同時,雙方還同意將汽車存放在青島工程機械材料有限公司,煙臺內燃機有限公司將找到裝載機的用戶,然后由用戶選擇拿起汽車的證明來上車。雙方沒有就提車的年限達成共識。買方徐州工程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科技公司)為煙臺內燃機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同年11月17日,煙臺內燃機公司與山東康達燃油泵噴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達公司)達成協議,煙臺內燃機公司將裝載機出售給康達公司。 。 24日煙臺舊廠轉讓,康達公司與沂蒙軸承公司達成協議,康達公司使用上述裝載機以34.1萬元的價格償還債務。當沂蒙軸承公司將用戶帶證書及其他程序送至青島工程機械材料公司取貨時,發現該裝載機已于12月18日被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查封, 1999年,然后是2000年。汽車于1月20日被拘留。
恢復談判山脈和河流
沂蒙軸承公司將上述情況及時通知康達公司,煙臺內燃機公司和徐州裝載機廠。同時,沂蒙軸承公司通過康達公司和煙臺內燃機公司與徐州裝載機廠進行了談判,希望他們能提供另一臺相同型號的裝載機來代替性能。
2000年8月8日,徐州裝載機廠辭職并駁回了沂蒙軸承公司,理由是在與煙臺內燃機公司完成轉讓手續后,裝載機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轉讓,并交付了車輛取貨證,并指定送貨地點。公司和煙臺內燃機公司的要求。
訴訟-各自發表意見
2002年11月20日,沂蒙軸承公司起訴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裁定第三人徐州裝載機廠應承擔經濟損失。被告康達公司和煙臺內燃機公司對和解承擔連帶責任。
經沂南縣人民法院審結,發現徐州裝載機廠是徐州工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集團)設立的無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徐工科技公司是徐工集團控制的上市公司。公司,徐工集團將徐州裝載機廠的資產投資到徐工技術公司,徐工技術公司成立了無法人資格的刮板機械分公司。徐州裝載機廠和刮板機械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2001年車輛檢驗財務報表完全一致。因此,徐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變更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同年12月12日,沂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在法庭上,當事方分別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康達聲稱,煙臺內燃機公司由于與徐工科技公司簽訂了買賣協議,因此對徐工公司負有法律責任。煙臺內燃機公司與我公司之間以及我公司與沂蒙軸承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是合法有效的。沂蒙軸承公司之所以不能享有權力,是因為徐工科技公司提供的標的物有缺陷,我公司也沒有過錯。本公司與沂蒙軸承公司之間相應數額的債務債權關系已因上述債務的有效出售得以解決。沂蒙軸承公司要求我公司繼續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并要求駁回對我公司的上訴。
煙臺內燃機公司沒有回應。
第三方徐工科技公司聲稱,徐州裝載機廠是徐工集團的子公司。該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不應由本公司承擔。徐州裝載機廠自交付給煙臺內燃機公司后,已履行了該協議中的交貨義務,并已將車輛送交檢驗,出售標的物的所有權已轉讓。青島市城陽區法院扣留裝載機是錯誤的,沂蒙軸承公司以未履行協議義務為由起訴我公司是錯誤的。徐州裝載機廠和煙臺內燃機公司,煙臺內燃機公司以及康達公司,康達公司和沂蒙軸承公司分別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沂蒙軸承公司沒有對我公司的保證,并要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判決-最后的話
沂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發現:首先,徐州裝載機廠作為徐工科技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與煙臺內燃機公司簽訂了以自己的名義出售裝載機的協議。在買賣協議中,徐工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該協議的買方,為煙臺內燃機公司出具了標的物的收據,成為了買賣協議的主要買方。其次,動產的交付以標的物的轉移和占有為標志。上述買賣協議中沒有規定交貨期限。因此,在托運單位追回提貨憑證或將裝載機提供給交貨人之前,出售的標的物仍視為徐工科技公司所有,徐工科技公司未履行約定的交貨義務。實現。第三,煙臺內燃機公司對徐工科技公司負有法律和有效債務。煙臺內燃機公司,康達公司和沂蒙軸承公司互不反對,徐州裝載機廠正在為大連內燃機公司和沂蒙軸承公司付款。該信確認了三公司之間的出售事實,可以認為煙臺內燃機公司已履行了通知徐工集團出售債務的義務,并且三公司之間的債權轉移是合法有效的。在沂蒙軸承公司無法按照協議書的形式裝載機后,敦促徐工科技“提供另一款相同型號的車輛”來代替性能,但徐工科技拒絕執行。沂蒙軸承公司要求徐工科技公司退還相應價格并賠償損失,這是依法進行的。第四,債權的轉讓人應對所售債務的瑕疵承擔責任。康大公司出售的債務有明顯的缺陷,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五煙臺舊廠轉讓,關于徐工科技公司主張的沂蒙軸承公司和煙臺內燃機公司的資格。首先,沂蒙軸承公司通過債務轉讓與第三方徐工集團技術公司達成協議。其次,即使沂蒙軸承公司因本案糾紛僅與康達公司提起訴訟,訴訟結果仍將涉及青島內燃機公司和徐工科技公司。因此煙臺舊廠轉讓,沂南市人民法院將就同一標的物和原告產生的兩個買賣協議的法律關系,向沂蒙軸承公司,被告康達公司,煙臺內燃機公司和第三方徐工科技公司提起上訴。轉讓債權,更加方便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省訴訟資源,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一、第三方徐州工程機械技術有限公司將裝機費退還給山東沂蒙軸承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339,000元,自2000年8月8日起至裁定生效之日止,每月的利息已按建設銀行住房貸款利率支付給上訴; 二、被告中國輕騎集團煙臺內燃機有限公司和被告山東康大機油泵噴嘴有限公司應為上述各項的連帶責任。
判決送達各方后,徐州工程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拒絕接受判決,并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重審。幾天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裁定中的事實是明確的,證據充分,處理適當。裁定依法駁回原告煙臺舊廠轉讓_天津轉讓舊機床_濟南 舊火車票 轉讓,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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