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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的第一部分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執行裁決
(201 9) Su0621,編號1735
執行人申請者:徐某佳,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居住在海安市。
將處決的人:揚州威潤精密五金廠,住所地為揚州市江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29015。
法律代表:關偉。
訴訟記錄
關于徐某某申請執行揚州威潤精密五金廠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該法院(201 8)蘇0621民初6298)已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上述判決:1、揚州維潤精密五金廠在本裁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徐某支付價款59059 7. 3元。 2、揚州維潤精密五金廠在該裁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徐。某某律師的代理費為7800元。如果在本裁定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上述財務付款義務,則延遲履行期內債務的每月利息應增加一倍。 3、案件受理費為11662元,一半還款為5831元。徐XX承擔1393元,揚州維潤精密五金廠承擔4438元。執行人許XX于2019年5月6日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案標的為60283 5. 30元,每月利息。
根據事實
在執行過程中,本法院將執行通知和財產聲明通知發送給XX人揚州維潤精密五金廠,以限制他們履行裁決中確定的義務。處決期間:1、本法院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10月12日和2019年10月30日在被執行人的CCB賬戶上進行查詢揚州整廠轉讓_上海整廠物資回收_無梭織帶機整廠轉讓,未發現該人名下的CCB存款; 2、該法院沒有以被處決者的名義詢問汽車和房地產的注冊; 3、詢問后,沒有被執行人姓名下的期貨注冊信息。該法院已將要被強制執行的人列入不誠實的人名單,并發布了限制消費的命令。
本法院已通知執行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并要求其向法院提供有關被處決人的財產的其他線索,但執行申請人無法提供該線索,并同意終止此執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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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執行的人所享有的債務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債務的實現取決于被執行者是否有能力執行欠款。在此執行程序中,該法院沒有詢問可以執行的以XX人揚州威潤精密五金廠的名義財產。申請執行的人徐某某同意本法院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終止執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款(八)),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適用的解釋,裁定如下:
判斷結果
結束此執行過程。
如果申請人發現有待執行的人有可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揚州整廠轉讓,恢復執行的申請不受執行申請時效的限制。
被處決者應繼續履行有效法律文件中確定的義務。如果要執行死刑的人已經完成了表演,則有關當事方應立即通知本法院。
如果您不同意該判決揚州整廠轉讓,則可以在送達該判決后六揚州整廠轉讓,三天將其提交給法院,并根據當事方的數量提供一份反對書。
文檔結尾
審判長趙祖華
韓良生法官
朱駿法官
2019年10月30日
文員夏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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