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廠房轉讓_浙江化工廠房轉讓_廠房轉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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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的網站,8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合肥城鄉建設局合肥廠房轉讓,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計劃局共同出資印發了《關于非住宅房屋向出租房屋轉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支持和規范了非住宅房屋向出租房屋的轉型,有效解決了供需不平衡的問題。就業與住房的平衡。

                            《通知》明確了非住宅房屋轉為出租房屋的范圍,條件,程序和保障措施四個方面。

                            擴展范圍的劃分包括允許裝修的房屋必須在合肥市區內,并且房地產證書或其他合法所有權材料用于商業(辦公室),工業(工廠) ,存儲),科研和教育等非居民類房屋,并且沒有三年內沒建沒收計劃的閑置庫存房屋。

                            《通知》建議減少租金生活成本。通過非住宅改造項目的初步檢查后,改造的主體應當根據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與改建)的初步檢查意見,向供熱供電部門提出申請。發展局)根據公民標準申請執行水電價格。

                            此外,獎金中還包括重建項目。經初步審查批準的非住宅裝修項目,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與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有關的特別獎勵。

                            對于轉型的初步審查,《通知》表明合肥將建立聯合審查機制。各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和發展)局收到改造對象提供的申請材料后合肥廠房轉讓_浙江化工廠房轉讓_廠房轉讓網,將與區(開發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聯合初審,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計劃局關于將非住宅房屋改為出租房屋的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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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地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和發展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大隊,所有相關單位:

                            為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合肥廠房轉讓,支持和規范非住宅住房向租賃住房的轉化,有效解決供求不平衡和居住與居住平衡失衡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培育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個部門的《意見》 《關于規范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9〕10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通知。中央《關于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工作安排》(建房房函[2019] 483號)等文件結合實際情況省,現在允許使用一些非住宅存量有關轉為出租住房的通知如下:

                            一、重建范圍

                            在市區,房地產證書或其他合法擁有的材料用于商業(辦公室),工業(工廠,倉庫),科學研究和教育以及其他非住宅類型,并且內部沒有征用計劃三年建造閑置的備用房屋,可以轉變為出租房屋。

                            二、重建條件

                            (一)所有權明確。非住宅改造項目應為依法獲得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所有權材料的合法建筑物,對沒收登記,異議等交易沒有限制。登記等,并且有抵押登記和其他限制。在此權利的情況下,還應征得所有其他權利持有人的書面同意。

                            (二)重建原則。非住宅改造項目應符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的要求。原則上,應將其安置在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利,生產良好的地區。生活方便,公共生活配套設施健全,實施,非住宅改造工程不會改變原建設用地規劃性質,房屋類型和建筑能力的控制指標。

                            (三)改建主體。申請非住宅改建為租賃房屋的改建主體應具有法人實體的法人資格,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強大的管理能力的房屋租賃公司,和良好的社會聲譽。

                            (四)改造規模。非住宅改造項目應以單戶合肥廠房轉讓,整單元,整層為基本改造單元,并具有物業管理條件。原則上,改造規模不應超過50單位(房間)和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

                            (五)技術標準。非住宅改造項目應具有良好的衛生,通風和照明條件,其他設計,施工和管理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房屋租賃管理要求。

                            (六)重建要求。非住宅改造項目應按照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標準和要求進行設計和建造,房屋的承重結構和外墻不得損壞或外墻。在對改建項目進行初步檢查后,應在我省房屋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的監督下統一。

                            三、重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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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交申請。重建的主體向地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與發展)局提交擴展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信;

                            2.如果委托實施,則必須提交房屋權利人的身份證和授權書;

                            3.房屋所有權材料,土地所有權材料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4.項目轉換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現狀和規模,改造思路,改造方法,改造區平面設計方案,投入成本,投資回收期,改造后房屋數量,租賃類別,租金水平,如何設置租賃協議,商業模式(獨立經營)。 ,聯合經營或委托經營),項目推廣表以及項目總體規劃,重建區建筑和結構施工圖等;

                            5.如果還有其他權力(例如抵押登記),請提交所有其他同意擴展的權力持有人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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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書面承諾。包括負責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按照規定執行相關的施工程序,重建后僅用于房屋租賃,不用于“出租”,不挪用花紅資金,無條件地服從城市建設和發展;

                            7.其他必需材料。

                            (二)聯合審查。每個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與發展)局收到改造對象提供的申請材料后,將與該區進行聯合初步審查(開發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5將在工作日內產生初步審查意見。最初滿足轉換條件的人應在計劃的擴展項目的地區網站和周邊地區公布。是5個工作日。宣傳期滿后,將發布關于是否同意擴展的審核意見。

                            (三)初步施工檢查。裝修主體應按照會議意見進行裝修,并依法辦理第二次家裝裝修施工許可手續。完成后,裝修主體應依法進行初步的防火檢查(備案和隨機檢查)和完工開始。檢查等程序。

                            各區(開發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和發展)局應當及時將經過初步檢查的改造項目的有關材料上報市住房安全和房地產管理局。市城鄉建設局和省自然資源計劃局備案。

                            (四)運營管理。在完成對非住宅改造項目的初步檢查后的10天內,改造實體應將相關的項目信息輸入縣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裝修后的出租房屋要經過專業檢驗,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房屋轉租后,應當在三日內簽訂租賃協議并提交給中介人,非住宅裝修工程不得改變目的。除了恢復原有用途外,在經營期間不得辦理分立登記和分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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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證措施

                            (一)為了顯著提高載荷的使用或調整載荷分布等可能影響使用安全性的措施,原始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格等級的設計單位應進行結構安全審查

                            (二)如果改變了原始設計,減輕了負荷或需要改進抗震設防類別,則應委托合格的單位進行抗震驗證,維修或加固。如果需要工程勘察,委托的應當有相應的合格單位進行計量。

                            (三)對于非住宅類型,例如輕鋼,磚混結構和大跨度的工業廠房(存儲),它們已轉換為出租房屋,應在實施該計劃之前進行結構安全性識別進行改造以確保結構安全。

                            (四)通過非住宅改造項目的初步檢查后,重建的主體應根據縣(開發區)房屋的初步檢查意見轉到供熱供電部門。向城鄉建設(建設和發展)局申請水電價執行。

                            (五)經初步審核批準的非住宅翻新項目可享受特殊獎勵,并可根據需要獲得與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有關的新政策。

                            (六)房地產,建筑,自律等部門應當分別建立非住宅裝修跟進監督機制,加強對經營活動和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 ,并將重建后的出租房屋用于非住宅用途對于諸如出租房屋,分割銷售和抵押以及“出租和出售”之類的非法活動,采取的措施包括暫停改革,限期內更正,取消獎勵和補充資格。 ,將其列入廉政處罰清單;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意見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明確解釋,將于2020年9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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