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陽能工程安裝 北京市發布太陽能熱水系統城市建筑應用管理辦法
北京太陽能工程安裝 北京市發布太陽能熱水系統城市建筑應用管理辦法
關于印刷和發行“北京太陽能熱水系統
《城市建設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建設法[2012] 3號
所有區縣政府,所有相關委員會和局,所有相關單位:
根據《北京》的規定,為促進在民用建筑領域中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的深化,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并促進節能和減少能耗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同意,將發布《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附件:北京市城市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計委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城市建筑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篇文章是促進在民用建筑領域中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的深化,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并促進節能和減少能耗。根據《北京市實施辦法》和《北京市以產業促進太陽能發展的發展指導意見》(京政發〔2009〕43號),結合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這些措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指將太陽能輻射能轉換成熱能來加熱水并將其傳遞給每個用戶的系統裝置,包括太陽能集熱系統,輔助加熱系統和冷水。供應系統。
第3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有生活用水需求并滿足安裝條件的城市公共建筑中,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安裝和使用適用于這些措施。
第四條太陽能熱水系統在建筑中的應用,應遵循保證系統綜合效益和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實現合理的太陽能保障率,綜合節能和投資收益。
第五條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北京市發改委(以下簡稱市發改委) ),并由北京市計劃委員會(簡稱市計劃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實施。該城市太陽能冷卻水系統應用新政策的發展規劃,實施計劃,管理和推廣將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建筑中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的監督和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制定和實施新的對新建北京太陽能工程安裝,改建和擴建民用建筑項目的補貼和獎勵政策。
市計劃委員會負責管理太陽能冷卻水系統建筑應用的計劃和設計標準,以及對新建,改建,和民用建筑的擴展。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太陽能冷水建筑應用項目的財政資金管理。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監督局)負責建立,審查和批準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方標準,并負責太陽能水的質量監督。城市生產環節中的供暖系統產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禁止本市的假冒劣質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等違法行為。
第六條區縣住房和城鄉(城市)建設委員會,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區縣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以及在該地區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的監督管理;太陽能熱水系統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初步審查,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監督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設應用項目。
第七條本市建立了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市發改委牽頭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設聯合會議系統,研究促進太陽能應用的新政措施。熱水系統到城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規劃,協調和促進施工應用工作。
第八條與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有關的商會,科研單位,教育機構和中介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加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推廣和應用。和業務范圍。
第二章總則
第9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具有城市生活用水要求并滿足安裝條件的旅館,旅館,酒店,學校,醫院,浴室,游泳池和其他新建的城市公共建筑的住宅建筑應配備家用冷水系統,應優先使用工業廢熱和廢熱作為家用冷水熱源。如果沒有配備使用工業廢熱和廢熱的設備,則應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并且規劃,設計,建造和安裝以及初次檢查和交付應與建筑物主體同步。
鼓勵現有的合格建筑物通過翻新和安裝來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十條要根據建筑物功能特點,節能減排,使用和維護方便的要求,合理確定太陽能集熱系統的類型。
([一) 7至12層的城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應配備集中式太陽能集熱系統。
(二)對于13層或以上的住宅建筑,當外壁上太陽能集熱器的有效面積小于或等于太陽能保證估算的集熱器總面積時率達到50%時,應安裝集中式太陽能集熱器系統。
(三)對于13層或以上的住宅建筑,當外壁上的太陽能集熱器的有效面積大于太陽能保證率50%估算的集熱器總面積時,應當采用集中式和分散式的方法,組合式太陽能集熱系統也可以采用結合了集中式太陽能集熱系統和空氣源熱泵的冷水系統。
(四) 6層以下的住宅建筑物可以使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
對于采用集中式太陽能集熱系統的居民,鼓勵公民每晚在12點至24:00之間使用系統提供的冷水。
第十一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輔助熱源應為城市供熱網絡,天然氣或居民低潮電力。當必須使用普通電能作為輔助熱源時,應采用分散式輔助熱源的方法。
第十二條新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投資,應由建設單位計入工程建設成本。
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集熱系統,集中式輔助熱源系統以及其他設施和設備由居民共享,房東共同決定委托節能服務公司或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簡稱太陽能熱水系統運行服務)單位)負責運行和維護。運行和維護成本支出在已支付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費中,而更新費用則包括在住宅的特殊維護資金中。
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和分布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室內設施歸房屋所有者所有,所有者負責運營,維護和更新費用。
第13條鼓勵在現有住宅建筑物的太陽能冷水應用系統的翻新,運行,維護和更新中使用商定的能源管理方法。
第十四條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設備的質量,提高售后服務水平。
提倡太陽能熱水系統建設應用項目選擇供應協議中承諾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保修期超過3年,使用壽命超過15年的供應單位的產品年。
第十五條建立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用和投資效果的后評價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3章在新建筑物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十六條新建筑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的規劃設計階段,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生活冷水系統的熱源,輔助熱源和運行方法。以及相關的規格要求,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確保設計方案科學合理。
第十七條新建筑物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應按照國家和城市的有關標準和法規進行設計,并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物的一體化設計,以確保建筑物的形狀協調,整齊有序。
太陽能熱水系統和建筑物一體化設計的施工圖應包括太陽能熱水器的尺寸和規格,系統布局,管道井,固定嵌入式,電埋管,節點法,防雷等。確保結構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使用安全,安裝維修方便。
第十八條新建筑的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商應當依法招標選擇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供應商。簽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購銷協議應包括保修期,使用期限和售后服務條款。
第19條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將由采購單位組織,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施工單位,總承包商,監理單位和供應單位應參加;根據供應協議和國家規定,應按照本市有關標準進行初檢和檢查。不得安裝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和材料。器材,材料生產企業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以及施工單位的初次檢驗,檢驗數據和施工記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予以歸檔。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以及國家,市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施工,確定試運行時間,并確保工程質量合格。
監督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依法對太陽能冷水系統的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并根據設計要求嚴格監督關鍵部件和關鍵環節。
第21條建設單位通常負責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質量。對于應按規定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專門的建筑物節能初步檢查時,應包括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有關內容。
項目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完成太陽能冷卻水系統的移交。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現場公開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類型和輔助能源的使用方法,并在房屋買賣協議中包括宣傳內容和產權所有權。房屋質量保證”,“房屋手冊”和其他文件包含冷水系統室內設施的技術指標,使用方法,維護和保養責任,保修期,使用期限和其他信息。
第4章在現有建筑物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二十三條在既有住宅樓內安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在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內安裝分布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專有部分應占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房屋面積,占家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建議住戶使用公共決策平臺讓住戶決定共同的投票事項。
要在現有建筑物中安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房東應依法確定實施單位,設計單位,設備供應單位,安裝單位和監督單位,并組織項目的初步檢查和交付。倡導政府部門同時推進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建筑節能改造與施工。在建筑物的頂部安裝分布式太陽能熱水系統,參與安裝的居民可以委托房屋管理部門統一組織設計,設備采購和安裝。
第二十四條在文物保護范圍內的既有建筑物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當報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業主應優先考慮建筑物的原始設計單位作為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單位;如果選擇了其他設計單位,則該設計單位的資歷等級不應高于原始設計單位的資歷等級。
如果在露臺上安裝了分布式太陽能熱水系統,則安裝單位應發出確認書,證明安裝地點的承載力滿足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署和批準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在現有建筑物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符合相關規定的,享受國家和本市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的新補貼政策。
第二十七條投資3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既有建筑物,申請規劃備案,施工圖設計審查,建筑物節能按照有關規定。設計審查備案和施工許可證,設備采購備案,項目質量監督以及完成初步檢查備案程序。
第5章住宅建筑中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運行
第二十八條住宅建筑的太陽能運行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居民的委托,做好太陽能冷水系統公用部分的運行,維護和檢修,防止未經許可的使用。安裝或損壞太陽能熱水系統。 ,以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住宅太陽能運營服務單位應當為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各個產權室內設施的運行和維護以及分布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提供技術服務。遵守協議。
第三十條太陽能集熱系統的固定費用(包括日常維護費,系統運行水費,操作員費和節能服務公司墊付的改建投資)可以按每畝標準繳納;可變費用(包括集中供熱的熱水費和輔助熱源費)可以根據使用的冷水量來衡量,并按月或按年支付。提倡使用智能卡進行計費。
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費的價格應符合國家,市有關規定,反映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實際運行成本,有利于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可持續應用。
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費的價格應寫在住戶向太陽能運行服務單位發出的委托書中,價格應由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確定和調整。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的建筑物的總面積與占總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一致。
第31條。在住宅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運行期間通過計量支付的冷水費用于支付煤耗電費,水費,維護費,輔助熱源的管理費。 ,并使用商定的能源管理方法來改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投資成本。
第三十二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備需要更新時,有關住戶應當共同決定更新的實施單位。
第三十三條節能服務公司因投資,經營太陽能熱水系統而破產,調整經營方向,出售或終止經營協議的,由房東共同決定終止原協議;新協議的簽署。
第六章促進新政
第三十四條對于城市的新建和現有民用住宅安裝了太陽能熱水系統,單位項目集熱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城鄉建設委員會宣布,經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財政補貼。
如果太陽能熱水系統和建筑一體化項目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則建設單位可以向省,區,縣住房和城市建設部門申請。中央政府農村(城市)建設委員會補助資金。
第三十五條本市定期發布《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產品目錄》,指導建設項目的采購。
在本市經財政資金投資或申請財政補貼的新建,改建,擴建住宅項目,應購買《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其他建設項目包括鼓勵使用目錄中的產品。
“建筑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目錄”的申請,審查和管理措施將另行發布。
第三十六條在民用建筑領域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推廣和應用中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列入節能降耗獎的范圍。
太陽能熱水系統在建筑中的應用被視為綠色建筑標簽和各種杰出項目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7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市地方標準中包括了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經濟技術指標和設計安裝要求,并依法將重要的指標和要求作為強制性條款。新建或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北京地方標準的要求設計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三十八條依照規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的新建住宅和新村,應當包括熱源,輔助熱源,運行方法和預期節能效果節能評估報告中對國內冷水系統的評估并提交給省或由區縣發改委審查。
第三十九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強制性工程建設標準審查太陽能熱水系統施工應用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四十條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城市)建設委員會應當招標投標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和施工單位,并進行初步檢查,安裝。設備和材料的安裝北京太陽能工程安裝,安裝應依法進行。在初始檢查過程中監督和測試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如果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同步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則購買不合格,或者施工單位默認購買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則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將項目分包給所需的合格不合格建筑單位;不遵守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工藝和初檢規范,使用不合格,未經檢查或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和材料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不遵循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標準規范,按照《建筑工程質量》的規定,對不合格,未經檢查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和材料進行合格鑒定。對《條例》,《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執行規定》(建設部第81號令)進行處罰,并對有關負責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分,并向社會公布。
要私下取消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設項目,請整改。
第四十一條工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質量和生產,銷售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禁止不合格的設備和設備。依法進行非法操作。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城市)建設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不合格設備,節能服務公司或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生產經營者和供應商通知未經營的企業和維護職責。包括建筑領域的不良信息系統。同時通知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安裝和施工過程中,擅自改變或破壞建筑物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和建筑物的綜合設計,施工的,以及提供,購買和安裝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和輔助材料的人員,他們可以聯系主管當局的相關舉報。
如果未按照協議要求履行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運行和維護職責,則解決方案應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8章附加條款
第四十四條本市太陽能冷水系統建設應用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有關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技術培訓。 。和評估。
第四十五條農村居民住房和公共建筑中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安裝和使用,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鼓勵在農村家庭和鄉鎮的公共建筑中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滿足夏季對家用冷水和暖氣的部分能源需求。
在新的和現有的農村建筑物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時,應進行系統設計和建筑結構安全審查,以滿足建筑結構及其他相關行業的安全要求。
促進居民委員會實施農村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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