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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押財產后行使抵押權人的權利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牡丹江無線電第六廠,牡丹江奧迪焊機有限公司,牡丹江無線電臺,牡丹江電站輔機總廠之間的欠款協議糾紛上訴案
劉敏
一、基本情況
上訴人(原審上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平準街55號。
法律代表:辦公室總經理董振清。
授權代理人:該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周哲。
律師:于洪,黑龍江朗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市第六無線電廠。地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尚志路119號。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廠長。
律師:張有斌,黑龍江圣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奧迪斯焊接機有限公司地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海林路119號。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白天佳輝。
律師:嚴金龍,北京博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龔彥芳,北京博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牡丹江無線電廠。住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升林街40號。
法律代表:工廠負責人韓志剛。
授權代理商:牡丹江第六廣播電臺廠長王永生。
原審被告:牡丹江電廠輔機廠。住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尚志路。
法律代表:工廠負責人周雙福。
授權代理商:牡丹江第六廣播電臺廠長王永生。
上訴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被上訴人牡丹江無線電六廠(以下簡稱無線電六廠)合作。廠,牡丹江歐迪焊接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迪公司),牡丹江無線電總廠(以下簡稱電臺),牡丹江電站輔機廠(以下簡稱輔機廠),原審判決確定:1991年6月19日至1996年4月13日,第六廣播電臺與中國工商銀行牡丹江支行(以下簡稱牡丹江工商銀行)簽訂了19筆欠款協議,抵押總額為1,533萬元。元。在1994年4月17日和1995年5月22日,無線發電廠就上述無線電六廠抵押的兩筆款項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共計800萬元。 1992年12月28日,輔助機械廠為上述第六無線電廠的抵押款50萬元提供了擔保。
還發現,1997年9月16日,第六無線電工廠與日本大阪變壓器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同成立了Oudish Company。同年10月10日,第六廣播電臺與牡丹江工商銀行信用管理公司簽訂協議,為支持第六廣播電臺的合作活動,牡丹江工商銀行同意參與固定資產的合資。第六廣播電臺承諾捐款632萬元。前提是第六廣播電臺必須向牡丹江工商銀行質押632萬元;為了保證牡丹江工商銀行的實力,第六廣播電臺對這部分抵押資產產生的合作權益進行擔保。優先分配70%的股利和返還合資企業稅款,以償還第六廣播電臺欠牡丹江工商銀行的抵押貸款和每月利息;在原始抵押固定資產中未參加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抵押繼續有效;參加合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將繼續有效。只有在股權質押后才能申請財產轉移程序。
1998年4月27日,牡丹江市電子工業局致信牡丹江工商銀行,同意第六廣播電臺向牡丹江工商銀行質押其在Oudish公司的632萬元股權。當天,第六廣播電臺向牡丹江工商銀行提交了申請報告,向牡丹江工商銀行質押了其在烏迪什公司的632萬元股權。抵押程序尚未申請。
2000年6月,牡丹江工行與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和第六無線電廠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并將其對第六無線電廠的全部債務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了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截至2003年3月20日,第六無線電廠欠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本金和利息共計1533萬元,每月利息計1565145 4. 38元,共計3098145 4. 38元。 。 2003年4月14日,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下令第六廣播電臺償還抵押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每月利息。用于抵押的財產及其每月利息應負責償還;無線電工廠應承擔1600萬元的連帶保證責任及其每月利息;輔助機械廠應承擔50萬元的連帶保證責任及每月的利息。
二、主審法官的審判
主審法官認為,第六無線電工廠的債務事實很清楚,應該還清。輔助發動機廠和無線電廠分別于1992年12月28日,1994年4月17日和1995年5月22日從第六無線電廠提供了50萬元的貸款和兩次400萬元(800萬元)的貸款。由于擔保是不可撤銷的,因此對第六無線電工廠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額在人民幣500,000元至800萬元之間。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還聲稱,無線電工廠應根據1994年8月2日牡丹江工行004號欠款合同,對800萬元的抵押承擔擔保責任,因為該抵押未包括在訴訟中。牡丹江市工商銀行與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無線電六廠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確認在出售債務范圍內出售債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在電臺六廠與牡丹江工商銀行簽署的協議中,牡丹江工商銀行同意電臺六廠應將其抵押的固定資產人民幣632萬元投入合資公司,前提是電臺六廠將在合資后分享其在合資公司中的股權。合資企業。向牡丹江工商銀行質押,同意原抵押資產中未參加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抵押仍然有效,即參與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抵押無效。盡管雙方都同意參與合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只能在股權質押后申請產權轉讓程序,但是只有參與合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才能通過合法程序進入合資公司,然后才能股權。產生,股權抵押就可以在代理商上完成。該合同的簽訂,是牡丹江工商銀行對合資活動的支持,也是牡丹江工商銀行第六無線電廠放棄固定資產抵押632萬元后的權益保障。這是更改原始抵押形式的協議。合資公司的成立表明牡丹江工商銀行已經履行了該協議中的義務,直到華融資產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提起訴訟之前,沒有證據表明該部分之后它對Oudish提出了任何異議。的資產進入合資公司。 1998年4月10日,第六無線電工廠向其申請質押合資公司的632萬元股權,該數額應確定為第六無線電工廠繼續履行其義務的意向。協議。未能實際履行承諾的,視為牡丹江工商銀行放棄了該承諾。因此,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不支持奧迪什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不動產和每月利息在人民幣664萬元范圍內的還款責任。根據《貸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法院裁定:一、第六廣播電臺應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華融資產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付款。貸款本金為1,533萬元,利息為1565145 4. 38元(預計利息至2003年3月20日,每月利息按本標準分期支付)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 二、廣播電臺和輔助機械廠將分別承擔住房貸款800萬元和50萬元。金的清算連帶責任; 三、駁回了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為8245 8. 64元,由第六無線電廠負擔。
三、原告對有關當事方的辯護
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拒絕接受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重審,聲稱:第六廣播電臺為牡丹江工商銀行的1533萬臺設備提供了93臺設備。抵押擔保,并依法申請抵押。注冊應該是有效的。牡丹江市工商銀行同意,第六廣播工廠將以其部分股權抵押給牡丹江實業的前提,以固定資產抵押632萬元作為合資公司與他人合資組建的Oudish公司的出資額。 。但實際上,第六無線電工廠并未將這部分股權抵押給牡丹江工商銀行。第六無線電工廠的股權質押不應提交給中國牡丹江工商銀行,也不應由中國牡丹江工商銀行處理。相反,應根據《擔保法》和《公司法》的規定申請。但是,第六無線電工廠未依法向股東大會提出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將股權質押記錄在股東名冊中。因此,不能按照雙方的合同質押上述權益的問題在于第六無線電工廠,這應承擔相應的后果。一審法院裁定,只有從第六廣播電臺向牡丹江工行申請股權質押,才履行了合同義務,這完全顛倒了是非。牡丹江市工商銀行認為,抵押資產出資的條件尚未滿足,因此原始抵押擔保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第六無線電工廠出售已抵押的固定資產時,沒有告知受讓人該轉讓已經抵押的事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牡丹江市工商銀行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權并取得抵押權的接受。讓歐迪西公司代替第六無線電工廠償還欠款并抹去抵押,歐迪西公司可以在償還欠款后從第六無線電工廠收回。因此,原來的裁決是錯誤的,應依法判處Oudish Company承擔抵押財產轉讓的相關責任哈爾濱舊廠轉讓,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被訴人第六廣播廠回答:牡丹江工商銀行與第六廣播廠簽訂合同,同意向合資公司投資抵押財產632萬元,表明雙方已解除抵押擔保。關系財產632萬元。第六無線電工廠已依法辦理了有關財產的移送手續。華融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辦事處提起的632萬元財產抵押訴訟,已經失去了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關于上述出資的股權質押,第六廣播電臺和上級主管部門已向牡丹江工商銀行出具了有關批準股權質押的報告和信函,但牡丹江工商銀行仍未提出申請。華融資產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辦事處承兌了該債務,也沒有要求第六廣播電臺辦理質押程序,也不用投資紅利償還該質押。因此,原初審判庭認為,未履行承諾應作為牡丹江工商銀行放棄承諾的依據。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表示,不申請擔保的責任完全基于缺乏第六無線電工廠。歐迪西公司以632萬元財產抵押的事實是眾所周知的。另外,在這種情況下,第六廣播電臺和牡丹江工行簽訂了終止抵押關系的合同,因此第六廣播電臺沒有必要也沒有義務另行通知Oudish公司。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沒有告知歐迪賽出售第六無線電廠的632萬元財產,歐迪西應承擔相關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原始裁決認為事實很清楚,適用的法律是正確的,應該予以保留。
被上訴人奧迪什公司答復:牡丹江工行與無線電第六廠在獲得第六廣播廠的投資財產之前,已經簽訂合同注銷該投資財產的抵押,第六廣播廠沒有抵押權。安全。如果將投資物業轉讓給Oudish Company,那么牡丹江工商銀行放棄投資物業抵押的意圖是正確的。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聲稱對已從抵押中釋放的投資物業行使抵押。沒有法律依據。協議中約定合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只能在質押股權后才可以申請財產轉讓程序的協議,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客觀上沒有兌現,依法無效。 Oudish收購資本資產的無抵押不動產符合中外合資企業法的要求,不符合牡丹江工商銀行和第六廣播電臺的真實意圖。華融資本哈爾濱辦事處已經合法獲得了從Oudish合法獲得的完整法律。根據資本化財產的所有權要求抵押權沒有法律依據。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和牡丹江工商銀行未行使協議規定的認股權和股利的權利,為期5年。他們的主觀錯誤是重大的,應視為放棄了股票質押和股票紅利。要求權。即使華容資產管理哈爾濱辦事處認為Oudish侵犯了其債務,由于Oudish自從違反權力之日起兩年內未提出權力,其主張已超出時效規定,因此不應受到保護。華融資產管理哈爾濱辦事處指控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第六無線電工廠投資的實物價值為80萬美元,折合664萬元人民幣,包括設備,房屋和車輛。其中,僅估計價值為1,238,654元的設備已抵押,其余資產尚未抵押。因此,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不能主張對不符合抵押登記規定的設備行使抵押權。因此,我請求解雇原告并維持原判。
廣播電臺和輔助機械工廠均未發表聲明。
四、二審法官查明了事實
二審法官確認了原法院認定的事實。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1997年10月10日,牡丹江市工商銀行在與第六廣播工廠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表示,為支持第六廣播工廠的合作活動,同意設定抵押價值。第六無線電工廠。固定資產632萬元參加了合資,但主要前提是第六無線電工廠必須向牡丹江工商銀行質押632萬元股權。從雙方之間上述協議的內容來看,解除抵押關系的合同是建立在抵押物合法成立,有效的前提下的。由于牡丹江市工商銀行和廣播第六工廠在合同簽訂后尚未申請股權質押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下簡稱《擔保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該協議自股份質押記錄在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雙方之間的質押法律關系尚未生效。因此,由于雙方同意的先決條件,牡丹江工商銀行與第六無線電廠之間的原始抵押擔保法律關系失敗。它沒有被解除。因此,在牡丹江工商銀行與第六廣播電臺建立抵押擔保關系依法成立的前提下,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仍然有權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實際上已經通過達成協議終止了最初建立的抵押法律關系哈爾濱舊廠轉讓,并且沒有事實依據,應予以糾正。
根據《擔保法》第33條的規定,抵押權的行使意味著,當債務人不履行債權時,債權人有權使用債務人或第三者在抵押權上抵押財產。溢價或拍賣或出售。抵押財產的價格優先于要償還的第三方的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抵押權,抵押權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未通知權利人或受讓人的,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抵押權債務人償還其所有債權并抹去抵押貸款,抵押權人可以在償還欠款后從抵押人中收回,即使抵押權人在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情況下出售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也只能行使其權力。產權要求受讓人以抵押財產的溢價向債務人付款。權或拍賣或出售的相應價格,而不是受讓人直接承擔在抵押財產的金額和每月利息范圍內的還款責任。這取決于物權擔保的法律性質。鑒于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歐迪西公司在其已接受上訴的財產范圍內對其承擔清算責任,并每月利息,并在第一時間明確表達其要求。它不是在要求Oudisee使用第六電臺工廠資助的抵押財產的溢價或代表拍賣和銷售的相應價格償還第六工廠電臺的欠款,而是要求Oudihi抵押財產的價值。和它的月份。他有償還利息的責任,因為他的請愿書不是行使抵押權的內容,也沒有證據證明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債務與債權人關系有限公司和Oudish公司。他的訴訟請求不獲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沒有明確提出訴訟,要求對第六廣播電臺和奧迪什公司行使抵押權。因此,本案中抵押擔保的基本事實以及第6廣播工廠和Oudish公司是否應使用抵押財產承擔清償欠款和其他相關問題的責任將不予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證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一),(二), 100根據第58條的規定,判決:一、維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黑高商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一、 2; 二、更改上述裁定的第三項代表:解散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要求牡丹江烏迪什焊接機械有限公司在其接受的抵押財產和每月利息范圍內承擔牡丹江無線電六廠的債務上述應付款應在本裁定書發出之日起10天內支付,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驗收費應確定ed根據二審裁決。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245 8. 64元,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4245 8. 64萬元,牡丹江烏迪焊接設備有限公司20,000元,牡丹江第六無線電廠負擔20,000元
六、該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
1、牡丹江工商銀行與第六廣播電臺之間的協議的簽署是否解除了最初設定的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問題。
根據牡丹江工商銀行與第六廣播工廠于1997年10月10日簽署的協議中的內容哈爾濱舊廠轉讓_轉讓舊銑床_濟南 舊火車票 轉讓,牡丹江工商銀行支持第六廣播工廠的合作活動,并同意第六廣播工廠將設定抵押價值。 632元。固定資產一萬元,但主要前提是第六廣播電臺必須向牡丹江工商銀行認捐632萬元股權。也就是說,解除合同雙方之間抵押關系的前提是,抵押物是合法建立的,并且是有效的。由于合同簽訂后牡丹江市工商銀行和無線電六廠尚未申請股權質押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下簡稱《擔保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質押合同自將股份質押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雙方之間的質押法律關系尚未生效。因此,牡丹江工商銀行與第六廣播電臺之間的原始抵押擔保法律關系是基于雙方同意的前提條件。沒有實現,也沒有被解雇。至于質押生效作為解除抵押的前提的假設,可以客觀地操作,質押無效的責任方不是證明存在抵押關系的理由。因此,在牡丹江工商銀行與第六廣播電臺建立抵押擔保關系依法成立的前提下,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仍然有權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實際上已經通過達成協議終止了最初建立的抵押法律關系,并且沒有事實依據,應予以糾正。
2、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是否有權向Oudish要求抵押權。
根據《擔保法》第49條,“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抵押人如果抵押人出售已登記的抵押物,則該轉讓已被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人。抵押權人或受讓人未通知受讓人的,轉讓是無效的;如果轉讓的抵押物的價格明顯高于其抵押物的價格,則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抵押權人不提供擔保,抵押物不得出售抵押人出售抵押財產的收益應及早償還給抵押權人,以償還有抵押債務,或將其遺贈給與抵押權人達成協議的第三方,超過債務金額的部分應屬于抵押人,不足部分歸抵押人所有。“債務人還款”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7條中關于“ D”的規定在抵押權有效期內,抵押人在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情況下出售抵押財產的,如果抵押財產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獲得抵押財產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償還其所有債務,從而可以抹去抵押權。償還債務后,受讓人可以從抵押人處收回抵押。如果抵押財產未登記哈爾濱舊廠轉讓,“抵押權不得侵害受讓人,因此,如果對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抵押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立法的初衷是要充分保護抵押權出售中抵押權的實現(如果在出售時得到通知-轉讓價被提前還清或遺贈-轉讓價低,則必須保證,否則不得出售-注冊的受讓人首先還清,等等),并且必須考慮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如果未注冊,則抵押權不得針對受讓人) )。
在這種情況下,抵押財產從第六無線電工廠轉移到Oudish Company的原因是出資行為。抵押品是否仍可用于出資,原始的《公司法》和《公司注冊管理規定》沒有規定。新《公司法》頒布實施后,修訂后的《公司注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已經抵押的財產,不得用于出資。但是,由于本案涉及的抵押財產的出資是在新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發生的,因此不可能直接根據抵押權的無效來確定抵押財產的所有者。第6電臺工廠在舊法適用下對抵押財產的出資。它仍然是第六家無線電工廠。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無權直接向第六無線電工廠索取抵押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如果將抵押財產的出售通知抵押權人,則出售將不會無效。本案涉及的抵押品以出資的形式出售給了Oudish公司,該抵押品已獲得抵押權人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的批準,因此該出售不能確定為無效。換句話說,抵押品出資給Oudisee后,其所有權應屬于Oudisee。但是,由于尚未滿足華融資產哈爾濱辦事處同意解除抵押的先決條件,因此原來建立的抵押法律關系一直存在。 Based on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property rights guarantee, the Harbin Office of Huarong Assets may refer to Article No.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arantee Law”.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7, the right of mortgage shall be asserted against Oudish Company. Of course, in order to continue to enjoy the ownership of the collateral, Oudisee can eliminate the legally valid mortgage rights by choosing the method of replacing the debtor to repay the arrears, and has the right to recover from the debtor for the replaced part of the repayment.
3、 Huarong’s litigation request that Oudixi’s claims on the Sixth Radio Factory be satisfie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operty it has accepted as mortgage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rate can be supported.
Huarong’s claims in the indictment and in the court hearings are all demanding that “Oudihi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o pay off the 6.64 million yuan of property it has accepted as a mortgage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Guarantee Law, the exercise of mortgage rights means that when the debtor fails to repay its due creditor’s rights, the mortgagor (or the assigne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shall give priority to the mortgaged property, or give priority to the sale or auction price. Pay off debts. Based on the exercise of the mortgage, the Harbin Office of Yinhua Capital Assets only has the right to demand that “Oudixi Company uses the accepted mortgage property to pay off the debt at a premium or the price of the sale or auction to realize the mortgage”, but does not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Europe” Dixi Company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6.64 million yuan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ximiz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ower holder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pecifically exercised the right to clarify the claims of the Harbin Office of Huarong Company, and explicitly asked whether the appeal was the mortgaged property that Oudish accepted. Is it necessary to pay off the debt by selling or auctioning at a premium to wipe out the mortgage, or is it to require Oudixi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payment within the range of 6.64 million yuan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The Harbin office of Huarong Co., Ltd. made it clear that it would not want it to The refund of the collateral is to pay off the arrears through the method of premium or sale or auction price, but requires it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ying off within the range of 6.64 million yuan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In this regard, the organizer of the case felt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Harbin Office of China Capital Finance was not the content of the exercise of the mortgage, 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de facto debt claims between the Harbin Office of China Finance Capital and Oudish Company. Relationship, so it should not be supported. In addition, because the Harbin Office of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did not clearly request the exercise of the mortgage in this case, the basic facts of the mortgage guarantee in this case, and whether Radio No. 6 Factory and Oudixi Company should pay off the arrears with the mortgage Relevant issues such 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mpany will not be review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3 of the “Guarante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153 Paragraph 1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一), (二), 158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article, the judgment: maintain the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2003] Heigao Shang Chuzi No. 25 Civil Judgment 一、 2; change the third term of the above ruling: Reject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Harbin The office’s request for a lawsuit requesting Mudanjiang Oudish Welding Machine Co., Ltd. to bear the debt of Mudanjiang Radio No. 6 Factory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operty it has accepted as mortgage and the monthly interest rate; the first-instance case acceptance fee is based on Final adjudication burden; second-instance case acceptance fee 82458.64 yuan, 42458.64 million yuan from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Harbin Office, 20,000 yuan from Mudanjiang Oudish Welding Machine Co., Ltd., Mudanjiang Radio The sixth factory bears 20,000 yuan.
Author’s unit: Suprem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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